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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理事会理事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05-10-05 14:25:53   来源:中国吉他学会网  阅读:

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理事会理事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开展的各项吉它文化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明确理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获选理事和侯选理事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会的《学会章程》,规定理事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

事长及副理事长若干人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副理事长由学会秘书处提名,经等额选举(举手表决,胜任票须超过50%,含50%),常务副理事长在副理事长任期一年后,根据个人工作表现,择优产生。常务理事不在选举之列,由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任期一年以后,根据工作表现,提名任命或罢免,归秘书处直接管理。

第三条    在理事会中从事各类吉它工作的理事,应按规定取得学会核发的《理事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并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要有竞职演讲、任职计划书(须有稿、存档)、民主投票等必要的选举

过程,选举通过后,由中国音协吉它学会正式任命,方可就任。

第五条   理事会领导班子为两年一届,每年召开两次理事大会,如有重大议题可加开理事大会,但需经学

会同意。

第六条   在理事会中从事各类吉它工作的理事,应先自愿与学会理事会签署理事聘用协议书,按规定取得   

学会核发的《学会理事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办理和理事艺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会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的领导机制,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职权范围相对

不交叉,直接对理事长负责。实行主管或分管工作责任制,日常工作的研究、规划、决议出台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特殊情况,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扩大会。理事大会每年一届。

第二章     

第四条           凡具有学会会员资格的吉它工作者、爱好者、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各文化单位的吉它工作者都可竞选理事。申请人须有所在地区会员选票的情况下,由学会对其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学会颁发理事《证书》,即可以理事身份参与学会工作。

第五条           全国各地区从事生产或经营吉它类产品和出版物的主要负责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通过后,即可作为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           理事会将根据理事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工作及选举情况,对其进行重新审核续发《证书》。

第三章       

第七条           各地区吉它组织、团体、机构的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演奏家、吉它文化推广人等,应先获得会员资格后,方可参加竞选。本会的专家会员、专业会员、普通会员可直接参加选举,竞选者应统计出会员选举时的真实选票50票以上即可获得侯选资格。

第八条           申请者应详细填写《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理事登记表》,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

第九条           理事须每年交纳理事管理审核费200元。

第十条           学会通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一个月内发放《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协调理事会和学会秘书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任职条件:

须为中国吉它学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负责理事会的主要业务工作。任职要求:在吉它界有良好的口碑,有为吉它推广和普及事业鞠躬尽瘁、不遗余力的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有组织策划全国性活动的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若干人,任职要求:有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精通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若干人,负责配合学会秘书处及理事会领导完成具体工作。任职条件:应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事业心,或熟悉吉它文化推广工作,或是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承办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理事:负责具体推广和实施学会秘书处和理事会的工作和决议,负责推广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工

作,负责地方的吉它普及事业,负责发展学会的教师、会员。

第十六条     候选理事:在各个地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作为下一届理事会的正式

理事。

第十七条     各理事人选要有述职报告,并签订相关任职协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所有成员应注意完善艺术道德修养,以传播吉它音乐文化为己任。

第十九条     理事应按理事会制定的目标做出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当地吉它音乐文化活动的组织及吉

他普及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候选理事要主动的积极的配合当地理事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学会的统一管理,协助学会管理本选区的会员,积极主动

地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及时反映当地的吉它文化动态,发掘优秀人才,积极发展会员,为学会组织的进一步

扩大尽职尽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积极参与组织中国吉它专业等级认证工作,配合学会及承办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并参

与各地区的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吉它教材及音像制品的编写和录制工作,搜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教材、乐谱、音像

制品和辅助教学资料等,编入学会资料库以供会员调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会务活动,参加有关《章程》及《条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参加学会组织参与的各种比赛、等级认证、教师资格、评委资格和乐手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吉它文化发展策划、各类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学会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对理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尽职尽责的理事将树为榜样,在学会

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理事可优先承办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理事,理事会将取消其理事资格,并学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竞选理事的会员在现阶段选举时,应以积极发展会员为主,本地区会员选票足100名

时即可申请侯选理事。申请入会请参照《学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关于申请加入中国音协吉它学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会将通过自己的杂志和网站,定期公布全国各地区理事名单以及更新换届的理事,以供社

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学会拥有解释权,理事会拥有修订权。

 

中国音乐家协会吉它学会

2005年10月